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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是這樣的
三台車簡稱A(貨車)B(小客車死者)C(本人小客車)
於國道上發生車禍
三線道無路燈
B車蛇行撞上A車右車尾後打滑撞上中央分隔護欄,橫停於內側超車道
B車人員未下車,未閃雙黃燈,未放警告標示(依A車供詞可能在車上打手機所以沒下來)
C車約莫1分鐘左右行駛至該路段,因為無路燈無警告標示,所以完全沒看見B車而以時速100撞擊B車,導致B車駕駛死亡
想請問各位這樣的案例是誰的肇責大?
對方一直在說我沒保持安全距離
不能光保險理賠我自己一定也要拿出誠意,(對方約莫50歲有父母 子女皆已成年)
請問這樣誠意是要多少才合理?
我家裡還有兩個小孩要養實在負擔不起太高的金額
我是傾向讓法官來判賠多少就多少
但是假如最後和解不成走刑法我需要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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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車五十歲, 以時速一百蛇行撞上A車打滑跨過中央隔護欄再撞到你? 那B有無酒駕或吃藥等? 正常人, 五十了, 上有老下有小, 有家室,開到一百又蛇行, 是事實, 你應自己去查B駕駛當時狀況,且以你自己並沒預期內側超車道會出現反方向車輛對撞,且這麼大衝力, 你應也有掛彩,你診斷書呢? 你們車禍鑑定和警察記錄呢?
A是被追撞,不是肇事者, 他若沒超速。開他的車, 後面沒維持安人土距離撞到他,B車自己撞車尾彈出去打滑, 個人認為A是無法避免這車禍, 他有過失嗎? 當然他要自己認了玩手機, 就有過失。
汽車交通事故之法律責任
汽車在行駛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損害,應負什麼法律責任?使用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應負民事、刑事或行政法上之責任。此三者或單獨成立或兼而有之,視事故情況而定。茲分述如下:
一、行政法上責任: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我國道路及車輛管理單位制定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紊亂交通秩序、妨害交通安全者,依本條例處以吊扣(銷)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罰鍰等行政處分。
二、刑事責任:
汽車交通事故致人傷亡乃侵犯個人法益,可能構成刑法之過失致死罪或過失傷害罪。
1.過失傷害罪:(刑§284)
普通過失傷害罪:(刑§284Ⅰ)
輕傷害: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重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業務過失傷害罪:(刑§284Ⅱ)
輕傷害: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
重傷害: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重傷害之定義:(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10)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從事業務之人:不限於以駕車為業者(職業駕駛人)。以修理汽車為業,在修理過程中之試車;以駕駛小貨車推銷食品為業者,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人傷亡者,皆為業務上之過失。
2.過失致死罪:(刑§276)
普通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過失致死: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3.刑事追訴:
刑法所規範之罪刑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過失致死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公訴罪),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刑§287)
告訴乃論:非經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合法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得為告訴之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刑訴§232-236)。
告訴乃論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訴§237)。逾期始提出告訴者,將受不起訴處分(刑訴§252)或諭知不受理判決(刑訴§303 )。
撤回告訴: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訴§238)
三、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之侵權行為。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人傷亡即構成「侵權行為」。
A.損害他人之物:
因故意或過失毀損他人之物,會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害與非財產上之損害。
(1)財產上損害: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民§216)
賠償方法:
a.賠償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196)
b.回復原狀。(民§213)
c.金錢賠償。(民§213Ⅲ、214、215)
(2)非財產上損害:因財物被毀損所致精神上、肉體上之痛苦。
賠償方法:目前依法無法請求。
B.致人傷亡:
侵害身體健康:
a.財產上損害:補償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民§193)
b.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上與肉體上之痛苦。請參看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侵害生命權:
a.財產上損害:
死亡前:所支出之醫藥費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等。
死亡後:1.殯葬費。(民§192Ⅰ)2.扶養費。(§192Ⅱ)
b.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民§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