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減少子女探視時間 - 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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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11-04-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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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麻煩幫忙小弟解惑~感激不盡
一、小弟離婚後前妻向法院申請子女探視會面的時間…雙方經協調後也同意女方可於每月雙週至小弟家中攜子女共同生活,但協調內容也聲明女方應準時接或送子女返回,因小朋友才剛上小學,但法院裁定是要求女方需於星期日晚上八點前送回,但讓前妻帶小朋友回去幾次,都超過晚上10點才帶回來,也沒給任何的告知,而且飯也沒吃澡也沒洗,等幫小朋友洗完澡吃完飯都快12點了,請問可否申請減少會面的時間或有沒有可以強制要求女方的方法。
二、離婚時,協議書上聲明子女為雙方共同扶養…但前妻卻都故意不理會,小弟打電話她也不接,就是「結皮皮」,請問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女方對子女儘到義務呢?
煩請知道的大大詳解…感激不盡
Tags: 命運

All Comments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1-04-17T18:08
探視權的行使:
對方如果不當行使探視權 ,你可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告知對方行使探視權已影響未成年子女之正常作息 ,且違反法院之判決 ,並且再次強調及說明行使探視權的時間與方式,如果對方依照目前的方式一意孤行 ,你將依法向家事法庭聲請酌定並減少其探視權之訴.
孩子的扶養費問題
有監護權之一方可向法院訴請自擔任監護權人至未成年子女滿20歲止之扶養費
由自己和對造各盡一半之義務
請法院調查後酌定給付金額及給付方式
法院判決出來後的結果具執行名義
若不從可強制執行

而扶養費的基準
可以以實際居住地審計部所審核出來的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指數為標準
以此標準父母各負一半之責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又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六亦規法院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為酌定時得命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給付扶養費,並得依聲請命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希望能幫得上你^^如有需要歡迎至部落格研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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