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 48 條:出生登記至遲應於 60 日內辦理,逾期罰 300~900 元。民法第 1059 條:父母要在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沒約定或談不攏,在戶政事務所抽籤。姓名條例第 2 條:名字要用康熙、辭源、辭海或教育部國語辭典查得到的字,否則不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