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C
我不信你看不懂版規…我不信你不懂版規。
就你這幾篇文章來看,你僅是因為被警告,而心生不滿。僅是在雞蛋裡挑骨頭。
你知道你的文章,成了「張爸」文了嗎??
要解釋……
行……第一、四、七條是吧??
第一條:禁止與瓶板不相關的文章
這是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通常是由部分確定的核心概念和部分不確定的外延概念所組成,並造成法律概念具有流動
性質,且呈現模糊現象。
不確定法律概念,乃是行政法上之「判斷餘地」,係由德國學者Bachof率先提出的詞彙。
於法條用語,因其抽象性、一般性而不夠明確,致生解釋上的疑義,此種不明確的法律用
語,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實是隨處充斥的,例如「必
要時」、「正當理由」、「適當方法」等,若欲深究,則這些用語無不留有一些模糊空間
,無法明確指明界限。
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其用語可能因具有一般性、普遍性或抽象性,而不夠明確,
因此在涵攝(將抽象的法規適用於該當之具體事實關係之過程)事實關係時,須先將不確
定之法律概念,經過解釋判斷並予以具體化,使之合理適用,方為正確之裁量,產生合法
之法律效果。
舉例而言,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17號對於刑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解釋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其中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
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
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
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
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此即為不確定法律概念。
故所發之文章是否相關,由版主經解釋判斷後認定,自不待言。
第四條:禁止注音文
此為限縮解釋。
此又稱「限制解釋」、「減縮解釋」或「縮小解釋」,實際乃縮小法律條文所能表達的意
涵,通常是法律條文所規定的文義失之過寬而與社會實情不符,故將法律條文所能表達的
意涵予以限制,以探求法律的真義。
例如,《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文中所謂的「人
民」僅指具有我國國籍,且依法取得公民資格的人民,始得享有,從而排除居住於我國領
域內之外國人及不具我國公民資格的本國人。
換言之,本條文自是侷限於非文字所不能書寫之字句、單詞等。故文字所不能表達之方言
、文句、言語,顯不在此禁。
第七條:禁止在文中和推文理張貼與水瓶無關之連結
此顯為當然解釋。
係指法律雖無明文規定,然依常理推斷所應為之解釋。換言之,某項事實若法律沒有明文
規定,可根據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解釋該某項事實為已有規定,而直接適用該項法律
規定。
舉例而言,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第 262 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禁止「吸食」鴉片,若不用吸食而用「吞食」,亦當受罰。凡此,皆自明之理,當然
適用法律規定。
故,所謂「文中」,自屬個人所撰寫之內文。而暱稱、簽名檔雖為所發表文章之一部,然
卻非針對所撰寫之主題而為之,且為早已設定好之制式化文字,自不在所禁之列。
然推文,實為「另行書寫」之文句,其所針對者為本文之全部,且非已設定之制式文字。
故在禁制之中。
世人皆明,何以汝不懂??顯是語文與世人相左罷了。
若版主對於本人之解釋無法接受。當刪文,並自請處分。
故,於版主回歸之前,請安靜。
若要討論,請於版主回歸後,再請與其私下相談。
我…並不想看這樣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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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XYZ相互結合 我的存在將會在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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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信你看不懂版規…我不信你不懂版規。
就你這幾篇文章來看,你僅是因為被警告,而心生不滿。僅是在雞蛋裡挑骨頭。
你知道你的文章,成了「張爸」文了嗎??
要解釋……
行……第一、四、七條是吧??
第一條:禁止與瓶板不相關的文章
這是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通常是由部分確定的核心概念和部分不確定的外延概念所組成,並造成法律概念具有流動
性質,且呈現模糊現象。
不確定法律概念,乃是行政法上之「判斷餘地」,係由德國學者Bachof率先提出的詞彙。
於法條用語,因其抽象性、一般性而不夠明確,致生解釋上的疑義,此種不明確的法律用
語,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實是隨處充斥的,例如「必
要時」、「正當理由」、「適當方法」等,若欲深究,則這些用語無不留有一些模糊空間
,無法明確指明界限。
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其用語可能因具有一般性、普遍性或抽象性,而不夠明確,
因此在涵攝(將抽象的法規適用於該當之具體事實關係之過程)事實關係時,須先將不確
定之法律概念,經過解釋判斷並予以具體化,使之合理適用,方為正確之裁量,產生合法
之法律效果。
舉例而言,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17號對於刑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解釋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其中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
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
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
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
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此即為不確定法律概念。
故所發之文章是否相關,由版主經解釋判斷後認定,自不待言。
第四條:禁止注音文
此為限縮解釋。
此又稱「限制解釋」、「減縮解釋」或「縮小解釋」,實際乃縮小法律條文所能表達的意
涵,通常是法律條文所規定的文義失之過寬而與社會實情不符,故將法律條文所能表達的
意涵予以限制,以探求法律的真義。
例如,《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文中所謂的「人
民」僅指具有我國國籍,且依法取得公民資格的人民,始得享有,從而排除居住於我國領
域內之外國人及不具我國公民資格的本國人。
換言之,本條文自是侷限於非文字所不能書寫之字句、單詞等。故文字所不能表達之方言
、文句、言語,顯不在此禁。
第七條:禁止在文中和推文理張貼與水瓶無關之連結
此顯為當然解釋。
係指法律雖無明文規定,然依常理推斷所應為之解釋。換言之,某項事實若法律沒有明文
規定,可根據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解釋該某項事實為已有規定,而直接適用該項法律
規定。
舉例而言,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第 262 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禁止「吸食」鴉片,若不用吸食而用「吞食」,亦當受罰。凡此,皆自明之理,當然
適用法律規定。
故,所謂「文中」,自屬個人所撰寫之內文。而暱稱、簽名檔雖為所發表文章之一部,然
卻非針對所撰寫之主題而為之,且為早已設定好之制式化文字,自不在所禁之列。
然推文,實為「另行書寫」之文句,其所針對者為本文之全部,且非已設定之制式文字。
故在禁制之中。
世人皆明,何以汝不懂??顯是語文與世人相左罷了。
若版主對於本人之解釋無法接受。當刪文,並自請處分。
故,於版主回歸之前,請安靜。
若要討論,請於版主回歸後,再請與其私下相談。
我…並不想看這樣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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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XYZ相互結合 我的存在將會在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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