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C,閉嘴 - 水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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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C

我不信你看不懂版規…我不信你不懂版規。

就你這幾篇文章來看,你僅是因為被警告,而心生不滿。僅是在雞蛋裡挑骨頭。

你知道你的文章,成了「張爸」文了嗎??

要解釋……

行……第一、四、七條是吧??



第一條:禁止與瓶板不相關的文章

這是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通常是由部分確定的核心概念和部分不確定的外延概念所組成,並造成法律概念具有流動
性質,且呈現模糊現象。

不確定法律概念,乃是行政法上之「判斷餘地」,係由德國學者Bachof率先提出的詞彙。

於法條用語,因其抽象性、一般性而不夠明確,致生解釋上的疑義,此種不明確的法律用
語,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實是隨處充斥的,例如「必
要時」、「正當理由」、「適當方法」等,若欲深究,則這些用語無不留有一些模糊空間
,無法明確指明界限。

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其用語可能因具有一般性、普遍性或抽象性,而不夠明確,
因此在涵攝(將抽象的法規適用於該當之具體事實關係之過程)事實關係時,須先將不確
定之法律概念,經過解釋判斷並予以具體化,使之合理適用,方為正確之裁量,產生合法
之法律效果。

舉例而言,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17號對於刑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解釋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其中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
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
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
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
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此即為不確定法律概念。

故所發之文章是否相關,由版主經解釋判斷後認定,自不待言。




第四條:禁止注音文

此為限縮解釋。

此又稱「限制解釋」、「減縮解釋」或「縮小解釋」,實際乃縮小法律條文所能表達的意
涵,通常是法律條文所規定的文義失之過寬而與社會實情不符,故將法律條文所能表達的
意涵予以限制,以探求法律的真義。

例如,《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文中所謂的「人
民」僅指具有我國國籍,且依法取得公民資格的人民,始得享有,從而排除居住於我國領
域內之外國人及不具我國公民資格的本國人。

換言之,本條文自是侷限於非文字所不能書寫之字句、單詞等。故文字所不能表達之方言
、文句、言語,顯不在此禁。




第七條:禁止在文中和推文理張貼與水瓶無關之連結

此顯為當然解釋。

係指法律雖無明文規定,然依常理推斷所應為之解釋。換言之,某項事實若法律沒有明文
規定,可根據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解釋該某項事實為已有規定,而直接適用該項法律
規定。

舉例而言,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第 262 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禁止「吸食」鴉片,若不用吸食而用「吞食」,亦當受罰。凡此,皆自明之理,當然
適用法律規定。

故,所謂「文中」,自屬個人所撰寫之內文。而暱稱、簽名檔雖為所發表文章之一部,然
卻非針對所撰寫之主題而為之,且為早已設定好之制式化文字,自不在所禁之列。

然推文,實為「另行書寫」之文句,其所針對者為本文之全部,且非已設定之制式文字。
故在禁制之中。





世人皆明,何以汝不懂??顯是語文與世人相左罷了。

若版主對於本人之解釋無法接受。當刪文,並自請處分。

故,於版主回歸之前,請安靜。

若要討論,請於版主回歸後,再請與其私下相談。

我…並不想看這樣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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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XYZ相互結合 我的存在將會在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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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0-06-24
無法接受批評的人 不意外
Oscar avatarOscar2010-06-26
超專業的 同是水瓶法律人推XD
Kelly avatarKelly2010-06-30
放大絕了嗎?
Rae avatarRae2010-07-04
水瓶法律人推一個XDDDDDDDDDDDDDDDDDDDDDDD
Gary avatarGary2010-07-07
雖然我不知道發生什麼.但po出這樣的東西.厲害.我推啦^0^
Andrew avatarAndrew2010-07-10
標題要不要改一下 不然又會有人開始''問問題''囉 ^.<
Connor avatarConnor2010-07-15
專業的出現了...
Freda avatarFreda2010-07-19
如果TonyC大有進來看這篇...以下是小弟的小小建議..
Oliver avatarOliver2010-07-23
看了那麼多篇你發的文..讓我覺得..你時間 體力好多..
與其用在這種地方..不如..找別的事情做吧O_O"
Doris avatarDoris2010-07-27
另外..字那麼多且多有重複..可不可以弄懶人包..
看得我眼都花了..=_=
以上 <(_ _)>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0-07-30
首先很感謝fenriss提供許多專業的見解,增長了很多知識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0-08-04
該怎麼說,因為覺得板規寫成這樣,有太多種解釋方式了,
無法確定它的定義究竟是哪一種,於是只好發問請教,
畢竟同一句話,不一樣的人可以有許多不同的解釋,
我希望得到板主(執法者)進一步的說明與解釋,以便依循
我承認有不滿,不滿的是始終得不到一個認真且完整的回覆
不滿的是我明明很認真、理性的發問,卻被認為是來找麻煩
我不覺得這是雞蛋裡挑骨頭,大家的標準不一樣,不爭這個了
Xanthe avatarXanthe2010-08-06
基於 #1C7pgGBw 第三點所述,我還是認為應該繼續尋求解答
若沒再需要說明的部分,問題暫時就先等板主請假結束再說
Mia avatarMia2010-08-10
T大 所以現在板規沒問題了吧? 有問題去翻六法全書
現在就等阿咪回來給你回覆 這期間請不要再發類似的文 謝謝
Rachel avatarRachel2010-08-11
樓上還在爭啊~得到個滿意的回覆也不會讓你人生更美好
Hedwig avatarHedwig2010-08-14
樓上沒看懂意思,我是說"如果我的論述不需要再進一步說明"
Irma avatarIrma2010-08-19
只會讓你因為這麼多的引人反感而留下不愉快的回憶
你爭這個對你現實生活有幫助嗎?對你未來理想有幫助?
不過就是個虛擬的電子平台?何必把自己把大家搞得烏煙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0-08-23
瘴氣(<--這樣說有點太過~但就是讓人不大舒服)幹麻不
把時間精力用在別的地方~出去打場球~趕份報告~看個比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0-08-27
賽~加班一次~多睡2小時~人生還有很多美好等你追尋
你就算爭到了一點優勢你又待如何?人生那麼多要爭~那
Bennie avatarBennie2010-08-31
嚜多不公平~要爭也不是從這個先吧= =!!加油好嗎!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0-09-04
不要把理性弄錯地方~爭這種毫無意義的東西對誰都沒好
處!~這又不是現實法律~也不是你爭贏了就能拿去當履歷
Hazel avatarHazel2010-09-05
水瓶法律人推一個XDD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0-09-08
水瓶法律人推~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0-09-12
他意思是版主請假結束之後還要再來發這種文
Rachel avatarRachel2010-09-13
對= = 反正就是死鴨子嘴硬 已自我為中心= =
他就是"謝謝指教" 跟某總統一樣
Jake avatarJake2010-09-13
他的意思是"謝謝專業人士 但我就是(只)要聽板主的回答"
"我是實事求是+小心求證 不准說我亂板"
Faithe avatarFaithe2010-09-14
推這篇!樓上也好有道理!
Joseph avatarJoseph2010-09-15
原本喜歡看水瓶版,自從有"版規爭議文"後就很少看,真高興有人
願意出來說一下, 同為法律人推一個:D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0-09-17
感覺好多 水瓶法律人@@?
Lauren avatarLauren2010-09-18
TonyC這麼厲害去弄個十全十美的版規阿?
Lauren avatarLauren2010-09-21
推你的標題!!!!!
Kumar avatarKumar2010-09-23
推標題
Oscar avatarOscar2010-09-27
因為這篇我浮起來了,您真是太偉大了
Steve avatarSteve2010-09-30
這就叫做專業。gj sir~
Elma avatarElma2010-10-04
推標題XD
Carol avatarCarol2010-10-04
推一個....
Iris avatarIris2010-10-07
推推推!!!!!!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0-10-09
GJ
Lauren avatarLauren2010-10-09
GJ+1!因為這篇,我也浮上來了阿XD
Ina avatarIna2010-10-14
這篇應該m起來XDD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0-10-18
fenriss大這麼專業的說明 但有人還是活在他的象牙塔(嘆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0-10-22
推私下討論
Jack avatarJack2010-10-22
抓瑕疵:No.617對刑法§230不是血親性交罪 應該是打錯字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0-10-26
個人淺見:有法學素養的知識份子! 不應用"閉嘴"來封別人的口!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0-10-28
個人沒有冒犯的意思,法律之前..總是人人平等。
Jack avatarJack2010-10-31
走在路上難免遇到狗亂吠,這經驗應該很多人有吧~
狗,就讓他去吠啊~難不成要吠回去嗎? (攤手...)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0-11-04
另外 當然解釋不是舉輕明重或舉重明輕嗎 看論述比較像
歷史解釋或目的解釋耶 不曉得有沒理解錯誤XD
Sarah avatarSarah2010-11-07
相同的事件,不同的用詞,在法律效果上,甚至是法官的自由心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0-11-10
證裡,都有很大的落差,謹言為上上策。禍從口出啊!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0-11-13
NO~ 是禍從指尖裡冒出啊!各位網友及各位看倌們。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0-11-14
推標題!!!
Kumar avatarKumar2010-11-15
通通都閃開(推開鄉民) 讓專業的來!!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0-11-18
推推推推標題XDDD再推一次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0-11-19
jj大所言..讓我感觸頗深阿(在別版看到...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0-11-21
有人本來就來鬧得,太認真也不好。
Zora avatarZora2010-11-25
不過一直洗板真的很礙眼,不犯眾怒也很難。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0-11-30
其他板的板規都沒去挑,專挑水瓶板,就知道其心可議
Puput avatarPuput2010-12-02
太強大了啦! 順便複習行政法~~~
Freda avatarFreda2010-12-04
GJ+1 XD這篇太強大,不推不行啊~~!!
Isla avatarIsla2010-12-09
版規法律還不都一樣,永遠是防君子不防小人,不是嗎??
Olga avatarOlga2010-12-12
被當成狗吠我也沒辦法.如同fenriss說的.他的意見也不能代表
Carol avatarCarol2010-12-15
阿咪板主的意見.我要知道板主執法的那把尺、那個警戒線.自然
還是得由阿咪板主出面說明.不管他是要公開或是回信.都好
Mia avatarMia2010-12-17
TonyC拍拍..不過一路看來執法的線一直沒變...你卻堅持一定
要阿咪版主回應..就算糖說過阿咪的意思也差不多跟她一樣..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0-12-20
你還是如此堅持..所以你是希望以後注音文要從嚴處罰囉?
Ursula avatarUrsula2010-12-24
我目前唯一能看到的點只有這邊..你要"明確"的定義只會有一
Ida avatarIda2010-12-25
個結果..不是限制更嚴格就是完全開放..而不是現在的提醒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0-12-26
卻不處罰...只自己斟酌其中的利弊吧..注音文一直是很多看板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0-12-30
都有限制的...有幾個看板連語氣詞都不準用..你可以去質疑一
下..也有看板對這個非常嚴格的限制..這是你需要的嗎?
Thomas avatarThomas2010-12-31
目前大家看到都會主動提醒注音文這個風氣也不算壞事阿~
你會說難道我為了版規就要改自己的寫作習慣..難道就不能換
Carol avatarCarol2011-01-03
角度去想..我為了讀者方便閱讀改變一點習慣也是好事..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1-01-04
言盡於此..就算你爭取到了答案..對事情並沒有幫助了~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1-01-05
不過還是感謝你聽進去我的話..沒繼續PO文了~
Ivy avatarIvy2011-01-09
執法的線有沒有變? 我不能確定.因為從我在 #1C7pgGBw 第三點
Xanthe avatarXanthe2011-01-11
陳述中所見.對於板規一前後的標準是不一的.而單單"注音文"每
一個人、每一個看板所認定、所寫的板規也不都太一樣.光是本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1-01-14
看板的 jammy板主所寫.與後來糖板主所寫就已有衝突之處.再者
Lucy avatarLucy2011-01-18
糖板主前前後後的解釋都表示是他個人方面的解釋.他也知道不
Hazel avatarHazel2011-01-20
會與阿咪板主的看法完全相同.執法者有兩人.看法不盡相同.既
然不先統一意見再回覆.我自然應該繼續尋求另一方的說法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1-01-24
我根本還沒有要求改板規.只是先要求說明而已.但是基本上目前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1-01-27
對注音文加上註解的板規3.1在第四條確實比3.0清楚多了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1-01-30
希望對板規的文義獲得更清楚的認知.不代表希望改得更加嚴格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1-02-02
這部分我在 #1C7pgGBw 底下 06/21 20:49 有推文回覆過你了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1-02-04
你可以去看看在此之前.哪個看板對於注音文像3.0一樣沒有註解
Dora avatarDora2011-02-05
牛板 "嚴禁"推文跟文章出現注音文,這是你要的嗎?
他舊版1.1有但書..新版沒但書..你要不要發文去質疑一下?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1-02-07
好吧.也許牛板算.但我又沒有在牛板活動.哪天有需要我再問吧
Mary avatarMary2011-02-10
但是當我的行為符合板規1.02.卻有違背3.0的疑慮時.不該問嗎?
Andy avatarAndy2011-02-11
新法優先適用不是常識嗎????????????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1-02-15
阿 對不起 我以為常識每個人都知道 忘了有些人就是沒常識
Emma avatarEmma2011-02-18
但是新法沒寫清楚吧??? 如果我沒問.就不會有3.1多出的註解了
Dora avatarDora2011-02-23
那註解已經多了 你還要什麼!?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1-02-26
那第一條跟第七條呢? 糖也說要由阿咪解釋.但他6/22才回應
Kama avatarKama2011-03-01
那你現在就等阿咪嘛!!! 囉嗦什麼
Noah avatarNoah2011-03-05
因為很多人認為我無理取鬧阿.多多少少說明一下.我很有誠意的
Irma avatarIrma2011-03-06
好了阿 那你現在說明夠了嗎 夠了就不要再繼續說了好嗎
Dora avatarDora2011-03-09
本篇06/21 21:50 21:54的推文我說過.但biller看來需要我說明
Callum avatarCallum2011-03-11
我管你哪篇幾點的推文 現在!! now!! 說夠了沒?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1-03-13
那重覆說一下.若沒有需要自我澄清的部分.那我就會安靜
Necoo avatarNecoo2011-03-14
TonyC 早餐吃了沒~
Hedda avatarHedda2011-03-14
開玩笑的...先別爭這個吧...等版主回家吧~
Ida avatarIda2011-03-16
原PO可不可以把標題修改一下阿..你憑什麼叫人閉嘴
Quanna avatarQuanna2011-03-17
補充一下 #11PhstD5 (PttLaw)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四章第二十五條 使用者對於板規得依此規則提出建議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1-03-19
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
以上我只是要補充說明 我在看板發文提問 的正當性
Lauren avatarLauren2011-03-21
對了.我引用的應該就是一般所謂的"站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