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第 9 條:以「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 3 次為限,未成年人的第 2 次要成年後才能改;同名、與長輩同名、被收養等其他理由不受 3 次限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政只查改名次數與是否成年;改名後依戶籍法第 58 條換領身分證(50 元)與戶口名簿(30 元)。